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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研报告
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问题。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要求,为了解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在市政协副主席刘廷和、狄美良的组织带领下,市政协农业委员会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农办,于日前先后到延津县、封丘县和原阳县进行了专题调查。通过听取当地主管部门的汇报、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的座谈,基本掌握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将这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和农产品商品化及农民市场观念的提高,农民群众合作意识逐渐增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引导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截止到目前,全市已组建起“能人或大户牵头型”、“国有经济技术服务牵头型”、“龙头企业牵头型”、“乡镇或村集体组织牵头型”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77个,拥有成员6.5万户,占全市农户的6.2%,资产5.7亿元,年经营额7亿元。带动种植基地75万亩,牲畜饲养量83万头,禽饲养量689万只。如延津的金粒麦业、封丘赵岗的养殖协会、辉县的芦笋协会等一批先进典型,在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县(市)和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工作中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影响了发展速度。对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论知识宣传、学习不够,概念不清,对其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意义和作用理解不深。因而发动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性不高,诸如在引导、规范管理、加强扶持等方面则投入精力较少。对怎样把农民组织起来,参与进去,办成真正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各地研究不够,办法不多。因此,许多农民对这种新兴的合作经营方式持观望态度。
(二)专业组织内部建设上亟待逐步完善。(1)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制订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章程。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管理混乱。(2)组织机构不健全。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或流于形式。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3)许多专业合作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许多成员认为协会或合作社是领办部门或领导的事,不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多部分会员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组织与会员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专业合作组织的不稳定因素。(4)整体发展水平有待提高。一是起点较低、规模不大,自身基础条件较差。各种相同或相关专业合作组织,还没有形成跨区域合作与联合,难以形成具有我市农业特色的产业带。吸引力不强,有部分经销大户甚至不愿意加入协会,如封丘县的金银花经销大户各有自己的经销渠道,不愿加入协会,给本地优势产业的发展造成伤害。二是实力不强,难以突出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参与市场尤其国际市场竞争力很弱。三是抗风险能力差,诚信观念淡薄。一些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缺乏管理和指导,呈松散型的组织结构。由于积累不足,股金分红、“二次返利”、公积金的提取等,都无法实现。
四是会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管理人才缺乏。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对这一运作形式弄不清,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真正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三)发展的外部环境较差。(1)登记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的去民政部门登记不合理,去工商部门登记不合法,致使注册登记出现两难境地。尽管省、市都出台了《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到目前为止,全市477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仅有70余家。(2)资金、人才、技术支持少。法律地位不明,经济实力薄弱,导致融资渠道不畅,日常经营和发展壮大受限。引进专业人才和技术更是难上加难。(3)营销成本高。特别是往外运销鲜活农产品时,过路、过桥等费用多。(4)多头管理现象普遍。有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要求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力量得不到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序、快速发展。
(四)政府服务层次较低。(1)政策扶持不到位。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虽然省、市都出台了有关意见,但贯彻中阻力很大,一些专业组织和广大农民感到心里没底。(2)引导与监督缺乏力度。如宣传引导、培养典型、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都下工夫不够,造成多数专业合作组织不能真正发挥作用。(3)传递信息不够。缺乏传递信息的手段,信息滞后,影响了商品交易,造成了压级压价,降低了社(会)员的收入,目前状况很难改变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我们认为只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有力地指导、支持、保护和必要的监督、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会健康发展,在繁荣农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
各级政府要正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涵、地位和作用,要坚持“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原则,大力扶持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专业协会、产销服务队、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逐步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搞好农民闯市场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帮助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搞好组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定会有一个跨越式的发展。
(二)因地制宜 ,大力发展
要支持和鼓励多部门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社要充分利用其经营网络、资金和场所的优势,组织兴办。畜牧、农技推广部门要利用自己的专业产业技术优势,牵头兴办。农业龙头企业要以自己的产业优势来组建,使其真正成为带动一方农民致富的“龙头”。鼓励农村能人和精简下岗职工、乡镇干部牵头兴办,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纳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要坚持多样性原则。从实际出发,紧紧依托和围绕当地的资源和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只要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专业合作组织,都要一视同仁地给予鼓励和协助。要大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横向上能跨区域合作与联合;纵向上,能与市级、省级的专业合作组织融合,不断扩大其规模,为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三)积极扶持,做大做强
政府不但要从宏观上加强指导,还要利用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渐发展壮大。(1)信贷扶持。政府应协调金融机构每年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提供一定额度的优惠低息贷款,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内部资金融通,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财政支持。政府对支农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应作相应调整,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逐步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扶持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各级财政可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用以支持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技术进步、贷款担保和贴息、教育培训等;(3)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它既是经营组织,又是自我服务组织,因此,经济效益比较低,特别是发展初期困难较多。如果在税费征收上采取与一般工商企业同样的标准,合作经济组织则难以承受。各地政府要从有利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一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4)信息服务。各级财政应列支专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网络建设。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应在自己网络平台上,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空间,实现省、市、县和各类组织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5)法规支持。在国家没有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之前,工商部门应降低门槛,允许注册登记,以确立起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利益。应允许专业合作组织经营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资料,支持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营销合作社生产的产品,使其不断扩大影响,增强实力。
(四)健全机制,不断完善
(1)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要求,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建立风险机制,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护为农民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按照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帮助搞好收益、财产分配和积累等制度,保护会(社)员的利益,保证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4)建立契约约束机制。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既保护农户利益,又能使其自身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农民专业合组织尽管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政府适当的监督管理,不适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督管理,不能事无巨细,应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首先是制度管理监督,包括民主管理、资产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人事、工资和保险等制度,并负责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其次是财务管理监督。要重点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情况、分配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以此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第三是民主管理监督,通过民主管理监督,促使其按照合作组织章程,充分行使社员的权力,参与民主管理。最后是强化监督措施,指导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和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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