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第十号提案《关于加大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力度》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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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防止建筑领域发生新的拖欠,新清办下发了〔2004〕01号文《关于建立长效
机制防止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
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严禁企业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企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劳务人员,
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
二、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偿还
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没有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
业主的责任,责成其限期付清工程款;要求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必须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工
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
以曝光。
三、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规范施工分包市场
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要求全市所有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成建制的劳务队伍,从源头上遏制对农民工工资拖
欠的发生。
四、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案件
健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的工作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接诉必
查。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和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对待每一例举报和来信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
力量,落实责任。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好每一起
投诉举报。
五、层层建立应急机制和应急资金
市、县两级清欠机构层层建立应急预案,增强清欠办力量,保证清欠工作经费。要求所有建筑
企业也要建立应急机制,成立清欠机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分包单位不
能解决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支付,总包单位不能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必要时由应急资金
先行支付,再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1.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登记时,按
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存入建委专用账户。2.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
,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
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
双方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
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七、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严肃
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在《新乡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
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提案答复系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