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第206号提案《关于尽快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的答复 

--------------------------------------------------------------------------------

  

    国发〔2005〕3号《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3
3条明确规范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
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

  我市于2003年出台的新发〔2003〕14号《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全面学习长垣经验的若干意见》第34条明确了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
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的内容、
条件、依据、程序和时限,推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
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

  我市已于2004年在市工业经济发展局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
担保问题。我局于5月份配合市政协、市经济研究中心,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调研,对你
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对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予以更正。

  (提案答复系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