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72号提案
《确保低收入家庭住进经济适用房》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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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我市自2002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新乡市经济适用房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新乡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
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销售对象、购买程序、公示制度等作了规范
,并在具体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销售给住房困难户,我们已制定和完
善了有关措施。
一、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于解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项目,只能向本厂住房困难职
工、危旧房职工销售,具体措施如下:
1对住房困难职工、危房职工住房情况进行现场摸底调查。
2在该企业公示上报的购房人员住房、收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在报纸上对购房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在房改办的配合下,查阅申请人参加房改情况,对参加过房改的给予取消。
5查阅工资单、养老或医疗保险,以确保购房人为本单位职工。
6设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对社会上符合经济适用房销售的对象审核上采取的措施:
1通过工业经济发展局向特困企业分配购房指标,单位召开职工大会确定人员。
2单位(居委会)出具住房情况、收入证明。
3在单位(居委会)范围内公示。
4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加强监督,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设立资金专户。
三、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为确保得到落实,我们对购买对象采取了微机
化管理,通过对每一名申请购买人及家庭成员进行查询,以确定其是否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提案答复系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供)